时间:2017-02-28 来源:莱尔
近似商标?听起来不陌生吧,就是商标被驳回的时候,十之八九都是这个理由。
没错!本文就给大家分享一些“近似商标判定标准”,看看你中招了没!
由于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组合商标。所以在审查近似商标的时候,也要分开来说。
一、文字商标
首先,以中文商标为例,仅在文字上做以下手脚,是通不过的:
(一)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
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二)字形近似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
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
还有一些,是在他人在先商标的基础上加几个字,如以下几种:
在他人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
在他人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
在他人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
在他人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表述含义基本相同。
此外,不仅对于中文文字,如果是英文或数字,对别人商标微乎其微的修改也是不可能通过的: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
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二、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判断的主观性就更强了,基本上就是“我看着挺像的”就不行。这形状颜色变化万千,能不能不要和别人家的撞脸!
图形商标的近似与否,首先看的是构图和整体外观。让人傻傻分不清楚的基本都不给通过了!
其次,如果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这样也不行!
三、组合商标
如果是组合商标,被判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不管你是文字部分和别人近似,还是图形部分近似,一部分有问题整体枪毙!
就算拆开来看都不近似,可是其排列组合的方式,或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也不可以!
除了组合商标被判“近似”的概率高之外,组合商标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而拆分注册(分别注册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
上述这些就是“商标审查近似”的一些判定标准,所以在申请商标前,先看看有没有跟别人家的“近似”,免得最后“赔了钱财还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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