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8 来源:莱尔
情景再现:
林老板是一家A服装企业的小老板,近年来由于勤劳致富,订单不少,但同时也苦恼得很:难以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
某日,林老板接到一个外地陌生电话,得知对方可“代开各种发票”,并承诺可成功认证发票后再行付款,代办费为发票金额的2%至4%,假一赔十。于是,林老板心动了,第一次购买了专票进行抵扣。
终于,在某个平常的下午,林老板接到了所属国税局专管员的“问候”电话,A服装企业的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
A、为什么林老板的发票会被认定为失控?
由于给林老板开具该发票的上游企业B的购进原材料和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此种情况,国税可通过牛逼哄哄的金税三期系统一目了然),税务局在对B企业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已走逃(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负责人查无下落的,联系不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税务局同时核查B企业的销项发票开具情况,从而对B企业的关联企业A企业进行同查。
于是,我们明白了,由于开(违)具(法)发(售)票(卖)给A企业的上游企业B走逃或失联,导致其对应所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林老板购买的进项发票被列入失控范围。。。
B、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后,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3、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
4、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所涉及额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侥幸逻辑
“不购买发票,就缺少进项抵扣,购买了发票就有了进项,即使被发现了,也只要进项转出就好了。这样算来,好像购买发票更划算?”
警惕!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后果很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失控很严重
企业走逃失联很严重
大小老板们,合法经营才能保企业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