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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16-03-17    来源:莱尔

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封闭性即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3.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东的资格证明
1.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5.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资格证明请以工商局要求为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
1.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
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赋予一人公司(以下一人公司均指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切优点的同时,也设立了多项风险防范制度。
    (1)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有限公司;
    (3)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制度,为创业者投资创业增加一条渠道的同时,又规范了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但是,对于创造者来说,这无疑也给投资创业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1)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从一人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具有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等无法被取代的优点。
    (2)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一人有限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价值,但同时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① 股东权利缺乏约束
       “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② 股东权利缺乏约束带来的系列弊病
       因为一人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相对严格的约束与限制,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③ 一人公司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大的风险
    上述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④ 一人公司的股东自身的风险
     对一人公司来说,除让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外,其股东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加强了对一人股东的要求与限制,一旦一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自己的财产,就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本收到保护的股东有限责任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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